七月的天气火辣辣,却依然抵挡不了大学生兼职的热情。
此时,上海各大高校的宣传栏里,早已贴满了 “暑假兼职”广告,不少大学生将兼职当成了自己 “试水”就业的第一步。但由于大学生身负 “劳动黑户”的尴尬身份,目前法律难以对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于是不少大学生兼职的 “第一桶金”挖得并不轻松。
目前,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兼职大学生不得不 “步步为营”。面对维权困境,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短期就业服务管理体制,为大学生的兼职就业,铲平道路。
调查
黑中介“黑”你没商量
身处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何找到兼职工作呢?
记者调查得知,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大多通过中介机构获得。大量就业信息通过非正规渠道散布,主要是以在校园内张贴小广告和通过林林总总的大学生兼职网站公布,其中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学生受骗的事情屡有发生。
大三学生小张的第一次求职就遭遇了 “滑铁卢”。
去年暑假,小张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兼职中介公司的广告,广告上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于是,小张就按照广告上的手机电话打了过去。“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接起了我的电话,他自称是公司经理,让我把自己的个人情况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他。”小张回忆说,三四天之后,对方就带来了一个好消息。中介机构告诉小张,现在有一份接待的工作,每小时30元。但要小张马上汇款50元到对方所给的帐号上去。
求职心切的小张,也不怀疑,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汇款。汇款当天下午,小张又打手机过去想询问工作的具体情况,但是对方却说老板不在,没办法跟他说具体情况。小张这才感觉情况不妙,于是连续打电话过去,但对方开始不接电话,然后关机,几天之后这个手机号就成了空号。发现受骗之后,小张也曾经去报案,但是因为数额太小,而且没有具体证据,派出所没有立案受理。
市政协委员严壮志认为,之所以黑中介如此猖獗,原因在于学校组织的就业岗位较少,不能满足学生兼职就业的需要。严委员认为,社会上非常缺少以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规范的兼职就业信息发布平台,能够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兼职就业岗位的企业与需要得到就业机会的大学生之间少了沟通的渠道,如此给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同时,大学校园的管理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校园内张贴的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当然,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自我保护的教育不够,也是学生屡屡受骗上当的原因之一。”
无合同护身遭“变脸”
即使有部分大学生通过中介获得了兼职的机会,但之后的兼职道路却也是走得战战兢兢,一不小心就踩上了 “雷区”。
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在校大学生不算劳动者,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兼职工作一般是短期工,用人单位也就不愿签订协议。俗话说,口说无凭,一旦遇上黑心老板,大学生们却因为自己的身份尴尬,投诉无门。
小齐是一位来自河南的大学生。由于暑假不回家,他便打算利用这段假期挣点生活费。这次他通过中介网站,找到了一个在金山的饮食店打工的机会。当时工作的描述比较诱人,早上8点干到晚上5点,每天一百元,还有班车从松江校区开到金山的工作点。于是,小齐心动了,在向老板支付了100元的兼职押金后,小齐正式走马上任了。
但小齐真正干上了这份兼职后才发现,老板在网上的承诺是镜中花水中月。事实上,这份工作要从早上六点工作到次日凌晨,班车也并不是像承诺那般 “从松江校区送到金山工作点”。一天干下来,小齐累得腰酸背疼。不仅如此,更让他难以容忍的是,每次下班,老板都会以他工作态度不好,不够勤快为由,罚他的工钱。结果,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那有限的工资就被扣得所剩无几了。
无奈之下,小齐只得提出了辞呈。可是当他向老板索要那100元押金时,老板开始翻脸不认帐,坚称自己没收过押金。最终小齐只好认倒霉。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小齐所遭遇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据多数曾经作过兼职的学生反映,大多时候老板会无缘无故压低工钱,或者干脆找个借口不给。严壮志表示,就业程序不规范,大学生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是黑心老板能够屡屡压价且得逞的原因。
在严委员看来,用人单位对雇用兼职大学生不使用规范的程序,一般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薪津待遇与工作时间多为口头约定,当发生违约时学生则成为了弱势群体,既没有维权的渠道,也缺少维权的能力,大多数学生只能选择沉默。
兼职误入“传销”陷阱
在校大学生寻求兼职工作,除了勤工俭学,更多是将兼职当成了迈入职场的试金石。可是,由于在校大学生生活经验不够,对于职场没有正确的评估,在兼职过程中陷入传销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
小王是本市某知名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他的兼职道路就是险象环生。 “我希望我的兼职工作能够和自己所学的专业联系起来,因此当有同学介绍我去做所谓的直销时,我动心了。”小王在交付了1980元后,购买了一销售公司的产品,正式成为该公司会员。而该公司的销售有着严密的奖金制度,小王通过业务培训,得知必须发展下线,才能获得奖金。于是,小王便在自己的同学中大肆推行这种营销模式,发展下线。但还没等小王将1980元会员费赚回来,民警就找上了他,原来他加入的是一家非法的传销公司。所幸,小王发展的下线不多,也没有获利,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还未走上职场,却已游走于违法边缘,如此令人胆寒的经历,已经证明大学生兼职市场亟需监管。
严壮志告诉本报记者,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因为无法成为他们迈向社会的成长纪录,因此许多大学生在兼职时对于“择业”往往就掉以轻心。由于许多大学生的兼职工作是通过非正规渠道和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的,使得这些工作成为“没有记录的工作”,学生的成长没有得到社会的正确评价,这对促进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是不利的。
代表委员支招
四项对策涉及政府部门和高校 让大学生兼
对策一:搭建兼职平台
如何让 “兼职”不再成为大学生心中永远的痛,让兼职成为大学生步入职场的缓冲通道呢?严壮志委员提出:为大学生们搭建一个兼职信息平台。
他表示,政府应搭建一个面向大学生社会实践兼职就业的信息平台,免费为企业与大学生之间搭建沟通的渠道。同时加强信息的监管,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此外,还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这既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也能解决企业的一些用工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给大学生一个社会学习实践的机会,是一个双赢的好事。
对策二:兼职要订合同
严壮志认为,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不仅仅局限在全职的工作岗位,兼职工作也应被纳入其中。
严壮志指出, “这既能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大学生而言,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企业规章,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也包括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维护。”
对策三:建立兼职记录
目前,各大高校都已实行了辅导员制,严壮志表示在做好大学生兼职劳动合同的备案工作的同时,可由辅导员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主动沟通。学校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以提高学生的工作责任心与能力。
一旦学生出现劳动纠纷,辅导员也可以及时指导学生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权。
职更加安全放心
对策四:做好 “把关人”
市人大代表浦栋麟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兼职机会的稀缺和大学生求职需要的增多成为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浦栋麟认为,黑中介正是利用学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才可以屡屡得手。
浦栋麟设想,如果能把那些有资质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中介公司的信息汇总起来,发送到教委,再由教委分发到各学校,这样学校的勤工俭学中心或相关的协会组织便可以根据这份资料进行 “把关”。而学生方面,应尽量通过学校方面寻找兼职。
浦栋麟表示,若真能如此施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想必会更繁琐,但这样却能让大学生兼职更加安全放心。
维权市教委:
大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发生纠纷民事诉讼解决
市教委认为,根据劳社部制订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受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市教委表示,如果在兼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记者获悉,市教委将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制作指导性大学生实习规范文本样式,指导大学生与企业订立相应的实习协议来保障双方的基本权利。
同时,市教委将引导大学生认清社会兼职中的种种诱惑和陷阱,提高警惕。另一方面,要求学校进一步完善勤工助学体系,继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尽可能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通过正规渠道积极开辟校外兼职岗位,降低学生兼职中的风险。
记者近日从市教委对于政协委员的答复中获悉,市教委已筹建上海市学生经济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上海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今后,市教委将依托该中心,加强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企业和高校的合作,开发信息平台,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就业实习提供公共中介服务。
委员博客:游闽键
谁说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
近日,美国布朗大学的大学生来我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交流学习。我与这些美国学生进行了交流,其中对中美大学生兼职的差距颇有感触。在美国,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从事一定的社会兼职工作非常普遍。这对培养大学生的能力,加强他们对社会的了解,帮助他们在经济上部分独立,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增加未来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都是很有益处的。
反观中国大学生,虽然目前兼职就业的情况也越发普遍,但是相对美国的成熟兼职市场而言,中国大学生兼职存在问题多多,尤其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一句 “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就阻挡了多少大学生的兼职之路。
由此,我认为要真正解决大学生兼职的 “瓶颈”,国家有责任及时调整劳动法,必须把大学生兼职列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并制定出明确有效的法规和法条来保障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仅因大学生的 “学生”身份而将大学生排除于劳动者之外,是荒谬而可笑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教育产业化,大学生兼职成为一种常态,对其的定位也应该与时俱进。大学生首先是劳动者,其兼职劳动理所当然应该受到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劳社部下发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学生也具备劳动者资格,其兼职除去实习和见习的情况,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此,劳社部制定的相关条款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已严重过时,应当尽早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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