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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巴中人才网 时间:2020-04-22 作者:巴中人才网 浏览量:

一、政策依据与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供给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自1995年起,四川省出台《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规定每年7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6年,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的要求,针对我省面临的经济形势,下发了《关于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498号),将最低工资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今后一个时期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71日调整以来,已实施3年。3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得到全面实施。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在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应对物价消费上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供给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失业保险待遇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的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二是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拟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71日起实施。

三、测算情况

鉴于我市2017年度统计数据尚未完全公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对2017年部分数据进行了预测。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三种测算方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通行比较法),并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测算出2018年巴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大致区间。

(一)测算最低工资标准采用的主要数据

(1)2017年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9341/年,4112/月。2017年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9341元比2015年增增长14.5%

(2)2017年全体居民恩格尔系数为:0.44

(3)2017年就业人员人均负担系数为:1.65

(4)2017年最低收入户人均月消费性支出为:1116/月。

(5)2017年最低收入户人均月食品费用为:484/月。

(6) 2017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0.1%

2015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比上年上涨分别为1.81.70.1三年累计增长3.6%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

(1)按比重法测算:2017年全市最低收入户人均月消费性支出为1116元,就业人员平均负担系数为1.65,据此测得:月最低工资标准=1116×1.65=1841(元)。

(2)按恩格尔系数法测算:2017年全市最低收入户人均月最低食品费用为484元,2017年恩格尔系数为0.442017年就业人员平均负担系数为1.65,由此测得:月最低工资标准=484÷0.44×1.65=1815(元)。

(3)按照国际通行的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我市2017年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9341元,月平均工资为4112元,按40%测算: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4元。

综上,三种办法测算出的我市201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在16001800元之间。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按照全省各市(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惯例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一般只有成都市部分区(县)选择。

为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间的差距,同时考虑地区间的差距,2018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仍采用全省第二档即:1650/月,折合为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21.75=75.86

(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最低工资规定》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日工作小时)×(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1)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调整为1650元,相应的小时工资折算为9.5元。

(2)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基本医疗保险7%,补充医疗保险2%),两者之和为28%

(3)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不享受职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且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有较大差异,借鉴其他省、市的普遍做法,为适当留有余地,我们继续将浮动系数确定为45%,与往次调整时考虑取值一致。 按以上数据测算,2018年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为:

[9.5×(1+28%)]×1+45%≈17.6(元)

综上,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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